《黄克功案件》这部影片,仅凭其题材,就是我愿意先睹为快的。黄克功案件是一桩历史名案,我感到好奇的是,时隔这么多年,如何在银幕上再现这个案件及其背后的波谲云诡?这个选材固然很好,但是也颇具挑战性。关于黄克功案件,此前只有文字上的叙述和历史感十足的当事人照片,要将其铺陈为一部电影,没有头脑中的合理想象和文字的幻化魔力,当然无法完成。
观赏罢影片,一连几日,头脑中都是影片中的人物和影像。拉拉杂杂写在下面的,都是影片流淌的影像留下的一鳞半爪的观感与思考。
黄克功案件何以影响深远
黄克功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这是在1937年10月5日夜晚的延河畔发生的一起枪杀案件,原为抗日军政大学的女学生、后为陕北公学女学员的刘茜被黄克功枪杀。案件的起因是,黄克功追求刘茜不成,一怒之下发生情杀。这一事件又称“黄克功桃色事件”,当时轰动延安,影响遍及全国。
此案史料保存尚好,据报道,陕西省档案馆中专列有“毛主席、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刘茜案的材料”,包括公诉书、公审记录、调查笔录、两人来往信件、黄克功的陈述书等重要史料。这些资料大概还没有整理出版,但要进行研究,到陕西省档案馆查阅理应不会有什么障碍。
黄克功追求刘茜的事实,在当时并不是秘密,刘茜显然并不属意于他,这也不是难以查证的事实。按说,这样一起案件,没有什么烦难复杂可言,也不是由政治原因引发的,案发后这一事件何以迅速成为政治上的指标性案件?这要从黄克功的特殊身份和案件发生时的时局说起。
黄克功是江西南康人, 1911年出生。1927年就已经参加革命,当时只有16岁。1930年,黄克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他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克功的履历令人刮目相看,他在井冈山参加革命活动,还经历过两万五千里长征,从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一直升任团政委。在娄山关战役中,他立下大功。到了延安,他担任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十五队队长、第三期第六队队长。案发时,黄克功是红军师团级干部,层级颇高,称之为“革命功臣”并不为过。从他的革命生涯和对革命的贡献而言,不杀黄克功有足够的理由。那时正是战争年代、用人之际,所谓“带兵打仗,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让黄克功“戴罪上阵”也未尝不是一种选项。影片中一位抗大教官在审判中的发言可以说打动人心:“他对爱情是忠诚的,对刘茜忠贞不二,没有朝三暮四,拈花惹草,爱到一心攻克的地步,成了死心眼;他对革命是忠诚的,无论是井冈山斗争,还是长征岁月,在别人逃跑,背叛革命之时,他负伤流血,对革命忠诚不二。法律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教育人,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
以当代的审美来说,刘茜(原名董秋月)的模样较为传统,从照片上看,算不上漂亮。有人讲黄克功“年轻、漂亮,身材修长,笑起来也很有感染力”,刘茜当时才十五六岁,“容貌清秀”。不知实际情况如何,这些说法可能多少带点传奇的色彩。影片中刘茜、黄克功的形象,的确是女的俊俏、男的英俊,那是经过提纯的人生,当不得证据。
刘茜是山西定襄人,年纪虽然不大,但思想进步,在太原友仁中学读书时就是民族解放先锋队负责人。卢沟桥事变后,她来到延安投身革命,入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学习。黄克功当时担任第十五队队长,两人相识后,感情渐浓,形成恋爱关系。后来刘茜所在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整体转入陕北公学。黄克功调任抗日军政大学任第六队队长。两人不在一起,日久便生疏了。按谭如海的说法:“刘茜调到陕北公学,接触了来延安的大学生,越来越瞧不起黄克功了。”黄克功听闻刘茜与其他男同学交往,怀疑她心有别属,去信责问,黄克功要求刘茜立即与之成婚。此时“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无心恋落花”,对于黄克功的责难和要求,刘茜不但没有慨然允诺,反而明确表示拒绝结婚。这就伤了黄克功的面子。黄克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心中埋下了情杀的念头。
只有16岁的刘茜对于恋爱婚姻多少存有些浪漫情怀,她性格较为外向,愿意与同学包括男同学来往,对于黄克功这种久经沙场的军人虽有钦敬,但时间久了,两人在精神世界的差异日益明显。性格不合、生活情趣不相投,尤其是黄克功对于刘茜的禁锢心理,造成刘茜对黄克功的疏远乃至行将决裂。
终于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延河岸边的一块大石头旁边,刘茜肋下和头部各中一枪,就此香消玉殒。
黄克功案件发生之时,正是国共合作抗战之时,陕甘宁边区作为中华民国的特别行政区而存在,案件若不能依法处理,不但在边区难以服众,也影响其他地区。据说,当时正有一个外国记者团在延安访问。案件如何处理,产生的是正面或负面的国际观瞻,干系重大。影片用正面描写介绍外国记者对案件的关注,并通过对话侧面介绍国民党方面对此案的评论——外国记者安娜采访毛泽东:“……中央电台已经广播了,延安发生了桃色凶杀案。”毛泽东问:“国民党怎么说?”安娜回答:“广播说,在对日决战时期,共军一名高级军官黄克功开枪,打死拒绝与他结婚的十六岁女生,此事震动延安,民众愤慨,说黄是井冈山的赤匪,匪气不改,看共产党如何处置……”
“黄克功事件”发生之后,中共中央召开会议,在毛泽东主持下对此案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影片中毛泽东初闻此案,对于黄克功自称的枪支“走火”误杀刘茜的说法,有一句台词:“黄克功调抗大当教官,是经我批准的,他和刘茜恋爱的事情,从没跟我说起过。现在出了命案,这可不是一般的枪走火,这是替敌人在我们后院点了一把大火。”这话并非虚言,案件发生后国统区有对于案件的报道,当时《中央日报》将其大肆渲染,借机指称陕甘宁边区政府是“封建割据”,边区“无法无天”,人权遭到蹂躏。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都在缜密观察,看中共如何了结此案,处理案件的方式是否合乎民意。有的年轻人如影片展示的那样,收拾行囊,离开延安,丢下一句话:“不要拦我们,哪里都能抗日!”因此,黄克功案件如何收场,并非延安一时一地之事。众目睽睽之下,关系到我党声誉,关系到民心向背,不可等闲视之。影片中毛泽东对张闻天说:“这可不是审判一个黄克功,是全民,全国,在审判我们延安政权是一个什么样的政权?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党?要带出一支什么样的军队?”此黄克功不可不死也。
中共中央在毛泽东主持下召开会议,决定将黄克功处以死刑。1937年10月12日,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已属必然。
影片中的人物塑造
历史是曾经鲜活的现在。某些历史事件一旦在云中飘逝之后,文字、图画都想将其复活。在各种办法当中,影像也许是最好的复原历史事件的手段。
历史中曾经真实存在过的人物,如何通过影像让其真正活过来,相信电影《黄克功案件》的编导动过一番脑筋。
黄克功案件的审判长是雷经天。雷经天审理此案之时,董必武在西安和国民党谈判,谢觉哉院长在案发两周后才能赶回来,因此此案审理的任务就落在了代理院长、审判庭庭长雷经天的肩上。
影片对雷经天的形象塑造颇为成功。影片用一些细节、若干铺垫来刻画雷经天的人格特质。在影片中一出场,雷经天在审理一起案件,当时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才两个月,所谓“法庭”实在简陋到不能再简陋了,没有法袍,也不执法槌,法槌的警示功能由敲碗替代。案件很简单,一位泼辣的陕北妇女韩翠翠与其丈夫曹立标离婚,虽然两人办了离婚证,但那男人晚上还到她的窑洞来甚至钻进她的被窝,韩翠翠的诉讼请求是在“两个窑的当间,砌堵大墙,隔开”,让她前夫“想过也过不来”。那男人提出异议:“这两个窑是我做生意买的,不能分割。”韩翠翠在道义上占据上风:“还说你出门做生意?从保定作回来个二房婆姨,他呀不想分窑,就是想占两个窝!咱边区是一夫一妻制,我不从他。” 当庭调查之后,雷经天敲了两下碗,铺出一张画好的图,做出裁判:“这是,你们两个窑,从这儿鸡窝开始,到这儿前门的猪圈,砌堵大墙隔开,墙高在这儿。”雷经天严肃地宣判:“本庭判决为最终判决,根据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本院支持在两窑之间修建长七丈,高八尺的高墙,另曹立标不得以各种事由,干涉韩翠翠再婚自由。”
这段审判,为时虽然不长,却通过几个细节刻画了雷经天的性格。一是在审判中从黑陶碗中捏起生姜来吃,用力咀嚼,有提神功效,这生姜片为揭示雷经天与黄克功的关系埋下伏笔。原来长征时过草地,雷经天又饿又累,枪伤复发,筋疲力尽倒在路边,正赶上黄克功路过,掏出两块干姜给他吃,使他打起精神,闯过生死关(这大概属于编导的合理想象,是否属于实事,尚需向编导求证)。二是雷经天“裤腿上的两块大补丁,针角粗糙,显出男人自己缝补的拙迹”。三是被告表达对裁判不满时提出“法官,你可要一碗水端平呀!”雷经天回应:“不是一碗,我是两碗水,都要端平。”看这部影片,让人觉得雷经天是个值得信赖的温情人物,同时又是不怒而威,坚守公正立场的人。
影片中有两处,雷经天提到“两碗水都要端平”,第二次是胡耀邦对他说:“你能不能一碗水端平?”雷经天回答:“不是一碗,是两碗水,都要端平!”这是影片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一句隽语。实际上,影片中类似的生动语言不少,如孙启光责问:“镰刀是不能砍自己的把儿,你们长征干部会判自己人死刑?” 又如雷经天对黄克功说:“老弟,打得下娄山关,过不了女人关。”这些话都十分贴近生活,生动而形象。
雷经天的银幕形象立体感十足,使影片能够丰满,不至于使人物性格失之扁平化。他冷静,不苟言笑。但到动情处,也会潸然泪下。在接到以匿名信方式寄来的死亡警告时,雷经天只是淡淡嘱咐别人一句“不要说出去”。他煮一大锅姜汤,随后提着大罐姜汤探望黄克功,为黄克功擦身搓澡(借此巧妙展现黄克功身经百战遍体鳞伤),体现了他富有人情味的一面。他把自己英勇就义的妻子的遗照带在身上,体现出深情的一面。
影片中另一个成功塑造的形象是黄克功。有一种说法,黄克功自恃有功、目无法纪,才酿成这一血案。我看影片,确实感到黄克功有居功自傲的问题,导致他遇事压不住火气,用影片中谭如海的话说:“队长带着火气,自己一个长征干部,被资产阶级小姐给耍弄了,没想到,起了杀心。” 影片还借贺子珍之口评论事件的起因:“现象是……有些长征过来的干部,自以为对革命有功,高人一等,放纵起来,不愿过艰苦紧张的生活,摆资格,比阔气,讲吃讲穿,铺张浪费,突击恋爱,急着找老婆,这是现象。本质是,居功自傲。”影片中黄克功对雷经天的陈述也折射了这一心态: “你处在我的位置想想,抗大都知道我和她的事儿,也算口头婚约,可是她和别的男人好了,背信弃义,是对我的侮辱,堂堂红军团长连自己的女人都守不住,我还带什么兵呀!”
黄克功自恃有功,以为刘茜被枪杀事件尚不足以使自己为一时的冲动、鲁莽付出生命的代价,影片中他对勤务兵谭如海的态度依然趾高气扬:“你帮我把行李晾一下,迟早,还得送我上前线。”谭如海问他:“法院要过堂吧?”黄克功信心满满地说:“走个过场。去年,在西安枪毙老婆的那个张钟麟,黄埔四期的,押到南京怎么样,老蒋还不是给放了。”谭如海表示认同:“前几天,听说改名叫张灵甫,又回西安了。”
在雷经天等人讯问黄克功过程中,黄克功突然站起:“偿命?红军团长会为一个女人偿命?”徐时奎反驳:“欠债要还,杀人偿命!”黄克功回答:“你们判不了我死罪。”他掀开上衣,露出伤疤:“我为红军立过三次大功!”他还一口咬定:“ 依据苏维埃的法律,不杀立功者……”黄克功随后的大声声辩听起来不无道理:“我黄克功十年红军,九死一生,到了延安,想成个家,寻个女人,是人性还是兽性?平型关一仗,上去的人,死了五百。抗日不是口号,是要命!家兄战死在长征路上,我即将上阵,死前想留个种,是人性还是兽性?你们批评我,低级野蛮。”开庭前,黄克功还提到:“红军的法律他们判不了我死罪,还得把我送上前线!” “瑞金苏维埃有规定,有功的人,减轻处罚。”看这部影片,回味这些过于自信的话,感觉这些话强化了黄克功人物性格的悲剧色彩。
黄克功是令人同情的。他并不是彻头彻尾的坏人,影片也没有将其加以丑化。影片多角度刻画黄克功的悲剧性格,如黄克功听到要在陕北公学召开公审大会,借换鞋之机,闪电般从谭如海后腰里把盒子枪夺下,随后猛地将他推倒,用枪对准自己头部,说:“公审不如老子自决,在陕北公学,亮晒我和刘茜的事儿,士可杀,不可辱!”这显示了黄克功性格中刚烈又爱面子的特点,这种表现是军人性格使然,让人感觉多少带一点草莽气。
这部影片除雷经天、黄克功之外,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历史人物,如毛泽东、贺子珍、张闻天、胡耀邦等,其中胡耀邦担任黄克功案件的公诉人。检察机关对这一公诉角色自然更加青睐。但就形象塑造来说,其他角色显然均无出雷经天、黄克功之右者。
司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链条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史,过去有评剧作品《刘巧儿》加以展现,那是根据马锡五办理过的封捧儿案件拍摄的电影,影片中的马专员的原型就是马锡五。前年最高人民法院投资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苍天》,以马锡五为主角,展现他在陕甘宁边区的革命生涯,其间自然少不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实践。影片中雷经天出场时审理的韩翠翠案件,让人很容易联想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黄克功案件以后出现的审理模式,但“人民法院”的观念早就先于这一模式出现。我国司法有着亲民的色彩,法院强调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为此要简化审判活动中的繁琐形式,尽可能直截了当地触及实质正义。美国学者文森特•路易兹指出:“这种法院概念的基本原理似乎能将某种有关正义应如何实施的共同概念付诸实现,包括:减少手续、尽快触及正义的内容而对程序给予最小的关注、法官成为被告的朋友或至少倾向于被告、律师的缺席、对技术程序和规则无任何了解而获成功的可能性、平民战胜法律上的公正概念。如果我们为人民法院的法官选择正义女神的类似物,我想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法官刻画成这样:她不是手持对犯罪实施惩罚的利剑,而是手持可以消除不正义的魔杖。”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
但是,我国展现陕甘宁边区司法状况的影视剧不多,其中多为民事案件的处理,对于刑事司法的艺术呈现,当前的影像中还相当匮乏,即使是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著名案件,也没有能够化为光影呈现在观众面前。如果能够有一部影片或者电视剧对瑞金老区、陕甘宁边区以及后来的解放区刑事司法艺术性加以呈现,就可以将我国法律题材电影史中的一个缺失的重要链条填补上,值得大为欣慰。因此,《黄克功案件》可谓填补空白之作,理应得到赞赏。
依今天的眼光看,黄克功案件的审判算是雷厉风行。一篇题为《延安“黄克功桃色事件”真相》的文章,较为细致地描述了该案的公审过程,与影片艺术呈现的过程大致相同:
公审大会的会场设在陕北公学,案发后第五天一早,露天的审判庭就已经搭好:十几张桌子摆成一排,铺着白布。影片中描述:“一根根木架子支起在靠山窑洞前的广场,搭起露天戏台。卷起的席子,挂起了横幅。毛驴车载来一口古钟……”《解放日报》的头版标题是:《党中央决定由边区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黄克功案件》。
公审开始前,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影片揭示的人数为“延安各界群众团体三千多人”,见本片剧本)按指定地点静坐等候。中央党校的金铁群和吉汉杰作为代表出席,他们是后到会场的。他俩看见不远的延河对岸,毛泽东和张闻天朝公审会场张望。审判大会即将开始,毛泽东背着双手,低头走开。
审判开始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的法官、陪审员、起诉人、证人、辩护人和法警进入会场,刑庭审判长雷经天等人也都落座。在公审大会台上,左边坐着12位陪审的群众代表,中间是五位审判人员,雷经天居中,右边公诉人位置坐着徐时奎、胡耀邦。审判活动分步骤进行:
首先,雷经天宣布开庭后,起诉人提出指控,随后和证人向法庭陈述了黄克功案件的事实经过和细节。公诉人是胡耀邦,影片中他宣读公诉书:“黄克功犯罪的起因是恋爱不遂,求婚心切,因屡遭拒绝而心生怨恨,加之刘茜最后恶言相向,致使黄克功起意杀人……黄克功从女子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出发,不顾革命利益,不能克服他的情欲所求,这种政治上之昏聩,革命意识全无,自私自利无以复加,以致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枪杀革命女青年,强迫求婚,侵害他人生命权利……查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抗大干部,居功自傲,目无法纪,以强凌弱,损害了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于帮助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依法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公判。”
第二,各单位代表发表了对这一事件的看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群众意见带有决定性,受到高度重视。如影片中描述的,有老红军表态:“敌人的子弹没要他的命,法庭想要他的命,我难以理解……刘茜已死,不能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成全一个军人沙场捐躯,死亦光荣的心愿吧!”党校代表发表不同意见:“我反对,拿他光荣的历史为减刑的理由,那是错误的……”
第三,黄克功被带进公审会场。法官让黄克功陈述,黄克功交代了案件事实经过,只申辩了一句:“她破坏婚约是污辱革命军人。”此外更无多言。雷经天意味深长地问他:“在哪些战斗中受过伤、挂过彩?”黄克功历数了许多他战斗过的地方的地名。从他敞开的衬衣里,人们看到他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他表达愿望:“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
第四,法庭休庭,合议庭评议。片刻后重新开庭,审判长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执行前,戏剧性一幕发生了:正在法警押着黄克功走到会场边要去行刑之时,一位工作人员骑着快马赶过来,下马后径直向雷经天走去,将一件东西递给他,是毛泽东的信。原来,黄克功在审判前,专门给毛泽东写了—封信,表示认罪,并请毛泽东就此案定夺。作为军人,黄克功有权请求赦免。是否予以赦免,由军委主席决定。
黄克功回到会场原来的位置,毛泽东的信中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审大会宣读。雷经天当场宣读毛泽东的信。毛泽东肯定黄克功是有功之臣,对他今日遭受极刑表达惋惜之意,并要求其他人引以为戒。在信中,毛泽东特别指出:“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此案的判决,有助于消除社会对黄克功案件的疑虑,为中国共产党树立了秉公执法的正面形象,直到现在,谈及黄克功案件,其正面意义仍然值得肯定。影片将这一案件,形象、生动地加以描述,为观众送上了关于那个特殊时期司法的一份宝贵的影像,这是最令笔者感到动心的一举。
黄克功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人观看《黄克功案件》,对于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采择和法律适用恐怕更有兴趣,也更为敏感。黄克功案件的审判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引人注目的事件,作为一部难得的重大历史题材和法律题材影片,《黄克功案件》不仅仅将案件过程加以呈现,也探讨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黄克功案件发生在延安,关于法律之适用,有两个因素不可忽视:
一是延安所在的陕甘宁边区虽然属于中华民国疆域的一部分,但那时早已“一国两制”,边区实际上不受中华民国法律的控制。1935年10月19日红军到达陕北保安县吴起镇,与陕北红军会师。同年12月12日至25日的瓦窑堡会议的决议第四节关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的内容,更表明“两国两制”,自以为不同于中华民国之“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适用上自然不受中华民国法律管辖。
二是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共实现第二次合作。1937年9月6日,中共中央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10月5日,在延安发生黄克功案件。第二次国共合作引出一个问题,中华民国的法律是否适用于陕甘宁边区。这就是影片中雷经天提出的一个问题:“现在国共合作,我们是用中华民国法律,还是用苏维埃法律审判黄克功?”他对张闻天说:“要请中央下决心。”
张闻天拿出一纸公函说:“从这个案子开始,边区高等法院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是互不隶属的关系,实行终审管辖权,边区司法体系是独立的。”也就是说,这起案件并不适用中华民国法律。
尽管1935年之《中华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本法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第四条又规定:“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军人、军属之犯罪,除犯军法应受军事裁判者外,仍应依本法规定追诉、处罚。”这是就一般主体适用的法律。
对于军人犯罪,1930年《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一条规定:“凡陆海空军军人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刑法所载各罪或违警罚法或其它法律之定有刑名者,依本法之规定审判之。”但是,陕甘宁边区不接受中华民国法律的管辖,与中华民国司法体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从法律到司法,陕甘宁边区都是独立的。
要适用陕甘宁边区自己的法律,又产生一个问题,如影片中孙启光提道:“待遇达不到平等,但是在法律上是要平等的。”李兴国问他:“边区法院有自己的刑法吗?”黄克功案件遇到的难题是,究竟以哪一法律为依据裁决此案。
在黄克功案件评议的时候,李兴国提出此案“有法可依”,他从衣兜里拿出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其中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 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第三十五条,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黄克功几次提到依据苏维埃法律不会被判处死刑,依据在此。
雷经天提出:“尽管我们不用《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者,处死刑’。”但是可以用1932年《中国工农刑法草案》,在处理死刑的第四种包含“故杀同志”一项。但是,问题是该刑法尚属草案,未生效的法律如何做得依据?
雷经天从法理上加以解答:“无论是民国法律还是红军的纪律,应以命抵命,这是法理。如若赦免,官贵民贱,权大于法,延安就会有更多的人,以功臣自居,享有特权,胡作非为。由此,必须执行他的死刑,惩前是为了毖后!”那个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此案的实体法适用遭遇到难题。那时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这部影片还涉及最高军事首长的赦免权问题。雷经天对毛泽东说:“他(黄克功)有申请赦免的权利。”毛泽东回答:“军纪如山,法不徇情,你们按程序审判就是了。”雷经天谈道:“这也是程序,战争状态军事统帅有特别处置的权利。”雷经天引用的是民国约法第68条,大概指的是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该条确有“行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的规定,不过有权行使该权力的是“国民政府”并非“战争状态军事统帅”,不知影片中的说法是否另有所指。
事实认定需要证据。黄克功对于枪杀刘茜的事实,最初的辩解是枪支走火,误杀刘茜。按他的说法:“我训她,她不服,气得我掏枪吓唬她,她上来抢枪,这样,无意间,走的火。”对于黄克功的辩解,胡耀邦当然不信,他愤然地说:“撒谎!绝不是意外走火!以为当事人没了,死无对证了,凭他怎么讲都是了。”但是,不信归不信,还是雷经天说得对:“你有证据拿来!”“不要分析,要证据。”
现场勘查中获得了新的证据——发现了第二颗子弹,总算解决了这一难题。这证明黄克功打了两枪,“那就不是走火了”。随后的尸体检验证明有两处枪伤且没有强奸发生。当一系列证物摆在黄克功面前——两颗弹头,两个弹壳,作案手枪,口琴,布兜,信件,血衣,染血的鞋,刘茜被毙命时的照片,黄克功不得不承认是故意开枪而非走火。
随后的审问记录记载下黄克功的供述:“黄克功承认向被害人刘茜发射两枪的事实如下:先一枪是因为吵嘴,不慎走火,轻伤其胸部,刘茜挣扎起来,怒骂黄克功为红军流氓,土匪,功难忍其侮辱,联想刘茜以恋爱骗取信任,又移情他人,故意耍弄红军干部,更令人不解的是刘茜恶言威胁,诅咒其死在战场,功认为有损其人格,面对奇耻大辱,故二次向刘茜开枪,毙其命。”影片的这些情节设置是有说服力的,增加了故事情节的可信度。
诉讼程序方面,如按影片描述,黄克功对雷经天有救命之恩,雷经天应按回避制度予以回避。不过,边区审判之程序规范性不可强求,如同古时包公断包勉案件,虽为叔侄,只要秉公办理,程序公正与否就较不得真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影片中的雷经天有着情与法的心理挣扎,若无此等救命之恩,倒也不必有这种纠结,但影片的戏剧性也会因此有所减弱。
影片展现了公审大会的特殊审判形式,也展现了陪审制度,如从抗大、陕北公学各出一名陪审员参与审判,延安县出一名干部、劳动模范中选任一名担任陪审员,诸如此类,共同组成12人的陪审队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本由苏联学来,陕甘宁边区已经形成了人民陪审制度,采用群众公审的方式对破坏边区秩序的人以及地主进行审判,处以刑罚。黄克功案件实行的就是这样的陪审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