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我们出品
信仰法律 崇尚公正
由电影《黄克功案件》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4-09-24 10:52:46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由上海电影集团、北京电影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等单位联合出品的影片《黄克功案件》,取材于党史中的经典案例。影片生动再现了毛泽东等老一辈共产党人从严治党的勇气和胆识,其所体现出的依法理政理念,对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影片已经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并确定为即将开幕的第23届金鸡百花电影节的开幕影片,该片将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隆重上映。本报近期选发几篇制作、审片人员撰写的评论文章,详细介绍黄克功案件及该影片的有关情况,帮助广大电影观众更好地理解影片内容。

  电影《黄克功案件》真实地再现了黄克功故意杀人案的审判过程。对黄克功的正义审判发生在民族抗战的特殊形势下,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蕴涵的破除特权思想、倡导平等观念,对中国共产党正在大力推进的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方略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对推动司法机关开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具有十分深刻的启示。

  黄克功案件的三个特殊点

  1937年10月5日晚,在中共中央首府延安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案,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6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岸边枪杀了陕北公学年仅16岁的女学员刘茜。这本身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由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当事人特殊的身份而备受关注,其影响也变得非常特殊。

  (一)特殊的背景。20世纪30年代末,中华民族处于危难时刻。面对日寇大举侵略,国共两党达成共识,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刚刚经过长征到达延安的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全面开赴抗日前线。由于中国共产党抗日热情高涨、政策积极,吸引了大批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延安由此成为民族革命的“圣地”。而此案发生时,正是国共合作的抗战局面刚刚拉开序幕、大批革命青年纷纷奔赴延安的关键时刻。

  (二)特殊的身份。被告人是红军旅级干部黄克功,经历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参加过多次战斗,负过重伤,在长征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团长,年仅26岁就已是身经百战的红军旅长。红军到达陕北后,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随后留校任职,先后任军政大学第15队、第6队队长。被害人刘茜则是刚到延安不久的进步青年,年轻美貌、能歌善舞。1937年7月抗战爆发时,“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抗日号召,毅然离开在太原的中学和家庭,不畏艰辛,于当年8月初辗转来到延安,进入抗日军政大学,后转入刚成立的陕北公学学习。

  (三)特殊的影响。黄克功身为抗大干部,具有深厚革命资历。刘茜是陕北公学第一批学员,思想进步,表现积极。在某种程度上,两个人的不同身份使他们成为不同革命力量的代表,也使得这一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成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治事件,其影响远及边区之外。国民党借此大做文章,大肆渲染“延安出了桃色事件”,说什么共产党官员不抗日,整天忙于谈恋爱、娶老婆,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这些报道一时混淆了视听,引起边区外一些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和不满,担忧案件能否公正审判,怀疑黄克功是否会因军功而逃避制裁。这给当年9月6日刚刚成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对此案如何处理关乎各界对边区党和政府的看法。

  从黄克功案件看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

  黄克功案件骇人听闻,在当时的延安是绝无仅有的。案发后,身处延安的各界人士同样也是议论纷纷,探询事件细节,揣测如何处理。愤怒者认为黄克功无视法纪,应予偿命;同情者认为黄克功屡建战功、身居高位,应“因功减罪”;也有人认为黄克功打仗经验丰富,国难时期,应珍惜人才,让其戴罪立功。黄克功本人也深知罪重,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请求上抗日战场,将功赎罪。党中央对此案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就决定严肃法纪,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将其交付法院依法审判。这从三个方面给我们以借鉴。

  (一)治党要从严。我们现在常常把西柏坡作为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进京“赶考”的出发点,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延安应该是“赶考”思想的重要发源地。在郭沫若发表著名的《甲申三百年祭》和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之前发生的黄克功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得当,是否顺民意、得民心,对于倡导全民共同抗日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对于刚刚建立的边区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据说,当时还有一个外国记者代表团正在延安访问。抗日战争的初始阶段,形势严峻,国家危难、民族危亡都处在关键时刻,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抗日决心,才获取了全国人民的信赖,获得了各种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于当时的延安成为拯救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希望。黄克功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共产党人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公平正义,能否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能否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要说“赶考”,应当说从那时就开始了。回顾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这个方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二)特权要破除。电影《黄克功案件》对党员干部特权思想来源做了一些实事求是的探究和揭示。在我们党局部执政早期,各根据地出于激烈的斗争环境和惩治反革命活动的需要,出现了以阶级路线确定法律原则的现象。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就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这种以出身论罪减免刑罚的规定,显示革命政权创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有人对黄克功处置提出以功抵罪的想法也根源于此。但是,随着革命经验的积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重要理念之一。1942年的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即明确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性别、职业与宗教……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法律主体权利平等观念得到落实,这与我们现在坚持“苍蝇”和“老虎”一起打的观念是一致的。凡“老虎”者,一定是位高权重者。正因为位高权重,如果自身腐败、侵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危害和后果必然十分严重,就成了要“吃人”的“老虎”,就必须敢打、痛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没有因为身份和地位特殊而存在的特殊公民。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贡献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三)理政要依法。尽管现在有不少人对黄克功被处以死刑到底是由谁决定的提出种种不同看法,认为黄克功处以极刑的决定是“中央与军委”作出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仅仅是一个执行机构而已。情况或许如此,但这绝不影响“黄克功案件的处理是中央通过将其交付法院依法审判的方式完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在那样一个战争年代,这已经是十分难能可贵了。我们既不能以和平年代的要求来看待那段历史,也不能以现代人的眼光来苛求我们的前辈,那恰恰体现了我们党在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倡导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不仅如

  此,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陕甘宁边区虽然是共产党临时执政的边区政府,但边区参议院、政府和高等法院,起草、拟定和颁布了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命令和指令,其民主法制意识之强,是非常令人敬佩的。环顾现实,我们能从那段艰苦岁月的治党理政的实践中引发思考的,恰恰是必须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判断,这就是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际上要求党组织首先遵守宪法和法律,所有执政行为不能脱离宪法,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过去我们党就已经这么做了,把一个红军高级干部的刑事案件交付法院按司法程序处理,这是我们党依法理政的具体体现。现在,我们党重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专题部署。这充分表明,我们党正在大力推进的伟大事业,是一项信仰法律、崇尚公正的事业。我们坚信,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

  审理黄克功案件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

  我们党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工作,是要交由司法机关来实施的。由此,司法机关能否担当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议题,而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所秉持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则成为担当的重要基础。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公开、公正、民主、中立、程序、效率等,它的灵魂当然是司法公正。回首当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虽然是国民政府行政院下辖的地方政权,但保持了自己政治军事上的独立地位。边区高等法院的设立,从形式上看是国民政府管辖下的司法机构,“遵行南京政府颁行之一切不妨碍统一战线的法令章程”,但实质上是独立于国民政府的司法体系。黄克功案件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一审终审,以党纪军纪为依据,其审判结果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传递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司法审判的正义力量。也正因为如此,事隔数十年后,还能引发人们的关注并拍成电影。其审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关于公开、民主、效率的司法理念,同样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司法要公开。根据记载,黄克功案件比较完整地遵循了公开审判的原则。曾有文章这样描述当时公开审判的情景:“延河水轻缓地在流淌”。“设在陕北公学里的公审大会会场悄悄地搭起来了。十几张桌子一字摆开,铺着白布。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按指定地点静静地坐着……”在那个年代、那个条件下,这样的公开是很到位的。电影《黄克功案件》真实且艺术地还原了当年的公开审判场景。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更是一项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使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然,现代社会的司法公开有了更加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知悉司法工作信息的权利,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司法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应当公开的坚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坚决不公开。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曾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在当今的中国,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敏感的回应能力以及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毫无疑问,正成为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舒解社会不信任压力的最好的良方。

  (二)司法要民主。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并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却不能脱离必要的社会监督与制约,不能脱离公众的民主参与。过分强调司法专业化,甚至将其神秘化,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制度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折中的产物。在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中,边区高等法院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担任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时任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曾用名黄佐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陈述意见。 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创造性安排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从群众发言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都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死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以现代司法视角看,大力推行民主司法,让人民更多地有序地参与到司法之中去,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与其他重要司法制度一样,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其要点是民主参与,其基础是信任与尊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文化差异有多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学习和借鉴了陪审制度,说明这种审判制度确有其优越之处。如果迈的步子更大一点的话,还可以让公民有序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听取他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和要求,也不失为一件有价值的制度安排。司法机关可借机宣传和推广现代司法理念,提高社会大众法律意识,也为司法改革向广度、深度进军,打下坚实的社会和舆论基础。

  (三)司法要高效。在黄克功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无疑贯穿了高效司法的理念。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1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后的勘验、调查、公审到刑罚执行仅仅6天。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边区初建,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消除人们心中对边区党和政府能否严格执法、能否废除特权的疑惑心理,并及时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关于司法的效率问题,有一个受到广泛认可的判断:司法拖延也是一种不公正。司法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让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早日得到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司法效率作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已经被广大法官所理解和接受。当然,司法作为一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必要的时限要求,其效率自然要低于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方式,这也是在众多的解决手段和方式中选择交付司法解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必须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片面追求高效率便难以保证司法的质量。所以,对司法效率的正确观念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就是有效率的。

  无论何时何地,司法公正始终都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唯一的目标和最高价值。在所有现代司法理念中,公正应当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黄克功案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其裁判达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最高价值。通过公正地审判黄克功杀人案,既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依法理政的坚定决心,也体现出边区司法在特殊年代向现代司法的努力探索与初步转型。因此,这一案件无论是在党史上,还是在司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令我们产生多维度的深思,给我们多层面的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影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