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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拷问社会诚信
作者:秦玉汉  发布时间:2014-03-31 11:19:13 打印 字号: | |
  (一)

  一个是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故意拖延的有钱人“老赖”,另一个是无力偿还却甘愿靠自己打工履行法院判决的贫穷小伙子,当他们同时出现在一位法官的视野里时,会引发怎样的一段故事呢?有时,想象并不如真实的故事更撼动人心,这就是电影《执行》。

  《执行》是云南第一部由本地法官根据云南的真实案例改编、反映改革开放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提升人民法官新形象的影片,带给观众的是善与恶、情与法、诚信与背叛的不断思考。

  现实生活中,法院面对的既有不诚信的“老赖”,也不乏敢于面对过失的善良的当事人。片中的主人公李强,是一个吃苦耐劳、心地善良的青年。他和奶奶相依为命,他的奶奶也是一位纯善、坚强的女人。李强不慎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同时,还要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损失,这是天经地义的,李强服判认赔。

  李强和奶奶变卖了祖遗房屋和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也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赔偿款。尽管家境十分贫寒,但他却以惊人的毅力,起早贪黑,省吃俭用,同时交叉打几份工,千方百计多挣钱,去履行对法律的承诺。尽管以李强打工的能力赔偿巨额的执行款,在他的有生之年是不可能的了,但李强敢于直面过失、诚信做人的品质却感动了所有人。

  与此同时,片中另一位被执行人富商王锦路的出现就像是一面镜子,人性的善恶清晰可辨。王锦路是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老赖”典型。以刘大明为代表的执行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将自己的工作止于“一判了之”,对待诚信的当事人李强和不诚信的当事人王锦路一视同仁。他们一方面坚守着法不徇情的原则,一方面又在进行着人性执法的探索。他们在努力寻求“法”与“情”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寻求在“法”与“情”的最佳结合点上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以刘大明为代表的法官,就多了一种思考,多了一份仔细,多了一份辛劳。

  (二)

  影片故事情节引人入胜,人物个性鲜明,不仅故事性强,情感也真实动人。一开始观众看到法官看似无奈地和老赖交锋,让人觉得法官的执法力度太软。试想想,富商王锦路出入高档场所,有多家摩托车行,明显有执行能力,他一直敷衍法院,一直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却“无动于衷”,既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见法院有更具体的行动,感觉法院太软了,太没有威力了。

  但是,越往后看,心里越舒坦。原来,刘大明等法官是强调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往大说是尊重人权,也同时体现着法律精神。刘大明对欠债不还的人不是迁就不管,不是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而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增加更多的人情味。

  刘大明一遍又一遍地往李强的家中跑,当了解到李强和相依为命的奶奶已经变卖了家中的祖遗房产后,刘大明动了恻隐之心,甚至不惜和自己的顶头上司执行局副局长李林瑞翻脸,用人格担保李强不会跑;对待被执行人王锦路,刘大明仍然是一遍又一遍地去找他做工作,希望王锦路能够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在所有的思想工作都无效之后,刘大明动真格的了,法院查封了王锦路的摩托车行,准备拍卖。

  这时候,我们突然感觉到了法律的尊严和力度,人性化执法在情节设计上确实是匠心独运。

  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不是靠法律的严酷和冷峻来强制,而是出于人们对法律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在法院这样一个一直被人视作威严的地方,能够如此细致地体察当事人心情,的确让人感动。一方面,进行的是人性化执法,另一方面准备依法强制执行,这应该是这个影片最接地气的表现。此时此刻,刚柔并济的执法,电影片名“执行”两字包含的寓意一目了然。

  (三)

  电影在艺术创作上也独具特点。在李强交通肇事案的判决“执行”中,牵出“案中案”——一个以王锦路为首的摩托车造假犯罪集团。当被执行人王锦路在执行现场狂妄地叫喊“刘大明,这事不归你管,你别狗拿耗子”的时候,刘大明可以退缩,李林瑞也可以退缩,以求得自身的平安,制假造假的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

  但是,身穿法官制服的刘大明以血肉之躯挡在了车轮面前。执行法官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将以王锦路为首的制售假货、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伙一举摧毁,将王锦路绳之以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还了当事人李强的公道,观众最终体会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应该说,《执行》是一部接地气、充分体现了社会正能量的电影,从维护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树立司法权威来说,这是一部有情有戏的好影片。美中不足的是,电影《执行》在体现家庭戏方面淡化和弱化了家庭的地位,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但是家庭应该与工作放在同一个位置。很多年以前,笔者曾经编发过一篇关于法官是公众人物的稿件,家庭在生活中至关重要,作为公众人物的法官,要首先应该学会处理家庭关系。

  (作者为《云南日报》原副总编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影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