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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需要自律
——有感于电影《执行》
作者:陈 苏  发布时间:2014-03-31 11:16:33 打印 字号: | |
  (一)

  电影《执行》在思考诚信问题的时候引入法律意义上的案件,由此可见,电影本身的品质更为重要,用作品的感染力传达价值观,而不是说教,电影里包含了诸多现实的思考。

  《执行》可以说是一部纯粹的法官题材电影,但看完电影,发现它更是一部以诚信为主题的主旋律电影。农民工李强的诚信打动了法官刘大明,故事由此开始。号称一县首富的王锦路,虽然拥有不菲身家,却是个彻头彻尾地老赖,因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法院执行了几年,仍然拒不还款,还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对前来执行的法官屡屡敷衍。诚信与不诚信的对比,是这部电影表现手法上最大的亮点。在如今每个人都在喊“诚信缺失”的年代,恐怕很少有人愿意用行动去证实诚信的存在。作为一个农民工,李强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

  电影,在我看来就是讲故事的艺术。故事讲得好不好,不仅得有好的题材,更要有挖掘的勇气和眼光。《执行》的编剧,作为一名法官,在接触到这一故事原型后,并没有让它从眼前一闪而过,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故事梗概,以弘扬诚信为主题,将一个以诚信为本的农民工形象和一个执行法官刚正不阿的形象放在一起,将一个诚信的当事人与不诚信的当事人放在一起,让人对诚信者肃然起敬,两者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反差。

  正是因为更多的人被主人公诚信精神所感动,才成就了这部电影。而真正的艺术,恰恰是源于发自肺腑的感动!这部作品,很接地气,也很有深度,是难得的一部由法律人自己写的法官题材电影,很符合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实际,很能引起共鸣——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李强的故事听起来如此暖人心的原因。

  在执行局副局长李林瑞的塑造上,我们看到了新一代法官的另一面。李林瑞,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法官,喜欢说风凉话,喜欢抬杠,有时对当事人也爱理不理的,一开始观众的确对这个人物有些生厌。“那么多年了,一直没有提上去,有点情绪难免。”同事是这样评价李林瑞的。

  然而,对工作“有点情绪”的李林瑞在关键问题上并不含糊。李林瑞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常言道,本地人难做本地官。李林瑞做到了:本地富商王锦路请吃饭,李林瑞去了,因为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都是熟悉的人,不走动一下,说不过去,谁能没有一个三亲四戚的;但是,作为执行局副局长,要执行王锦路的案件,对王锦路强制执行,李林瑞不含糊,签发强制执行通知书等等一点情面都不留,一句好话都不帮王锦路说,还明确对刘大明表态不会阻挠他的调查和强制拍卖,最后,在关键时刻李林瑞挺身而出,从车轮下救出了刘大明,自己却倒在了犯罪分子的车轮底下。李林瑞是一个“有点情绪”但敢于碰硬的刚正不阿的法官形象。

  (二)

  诚信需要自律。诚信自律,是一种“内力”。《执行》中的农民工李强,在诚信自律上,多年来一直坚守着自己的道德准则,李强的道德准则,是诚信与法律给我们提供的一层天然的保护膜,是需要我们格外珍惜的。

  除了诚信自律外,外力作用必不可少。外力,就是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和工作力度。电影《执行》中,执行法官刘大明在案件执行中对当事人的“外力”可谓是仁至义尽,不断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情,目的是在法院“外力”作用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

  有人说,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其实,讲诚信也是如此。

  诚信是面镜子,时刻照射着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电影《执行》的男主人公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在底层生活,有挣扎与无助,有迷惘与无望,但是,他身上所具备的诚信的高贵品质,让他身边的每一个人都为其折服。观众到一定的时候,不仅仅是看电影技术,更多地还是需要情感化的东西。如何让这样的守信者、守法者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能够得到制度的助力,使其走上人生的正轨,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更是社会应该给予他们的鼓励。影片的最后,主人公李强获得了司法救助,法官也找到了他的摩托车出事的真正原因,他结束了打工偿还执行款的生活,有机会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

  (三)

  在社会转型期,我们难以奢望人人都以诚信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很多人来说,经济利益是价值的直接体现,而诚信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即便能起到制约作用,也是后发制人。诚信不是一种口号,应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一般而言,在众多的类型电影中,法院题材的电影是最难把握的,因为有创作难度或者说是很有难度的一个类型,毕竟法律题材的电影有较强的专业性,编剧编得不好或者不专业是要落人笑柄的。但是,法院题材的电影是有责任传递正面价值观的,至少要弘扬真善美,抨击假恶丑。

  电影《执行》,是一部不折不扣的主旋律电影。电影从法律意义上阐述了法官题材的电影使命和责任——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对电影的发展,对一个国家法制题材电影的发展起到一个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广电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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